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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

    为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效益,加快阜新经济转型和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阜新实际,制定本规定。

  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在阜新投资、注册、兴办企业的(阜新市域内异地注册、搬迁企业除外),均享受以下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一)使用国有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其经营期在10年(含)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密度每平方米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在用地限额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免交80%的土地出让金。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免交90%的土地出让金。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美元或50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免交全部土地出让金。
  4、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合计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产业集群项目,由项目所在的县(区)政府负责征地、动迁、土地平整和公共部分基础设施建设。
  (二)利用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废弃地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在整理废弃地时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抵顶土地出让金。
  (三) 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经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补交土地差价。
  (四)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或拥有知名品牌、驰名商标企业来阜新投资办企业生产相关产品,土地出让金由土地出让金和税收受益财政按实得比例分别给予补贴;跨国公司在阜新设立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由土地出让金和税收受益财政按实得比例分别给予补贴,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或基础设施配套。
  二、收费优惠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万美元或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生产加工类项目,对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及在建设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种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给予优惠。
  (一)凡是省以上规定实行浮动收费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执行最低收费标准。
  (二)由市及市级以下部门收取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其中对于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差额拨款或完全自收自支的收费单位的免收部分,根据其实际发生的业务,分别由两级财政按比例给予经费补偿。                   
  三、税收优惠政策
  (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有关规定抵扣。
  (二)对国外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造的,原有企业历史欠税符合国务院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批准后给予豁免。
  (三)对外商投资高技术产业和研究开发中心项目,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商投资合作建立教育培训机构进口的科研和教育用品均免征进口税。            
  四、资金扶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人民币(含)以上、投资密度在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和60%,专项补助企业。
  (二)新办或落户我市的科研开发企业,经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可申报科技立项,由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给予重点扶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可申报国家、省专项科技经费。
  (三)对于新投资的、并对全市经济发展带动作用较大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扶持政策的,市政府帮助投资者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和贷款贴息支持。
  (四)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经营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受益财政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和60%,专项补助企业。
  五、奖励中介人政策
  (一)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生产加工型项目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奖励项目的第一引荐人;建成投产后,3年内每年按照实缴税金总额的1%奖励第一引荐人。奖金由该项目的受益财政按比例支付。
  (二)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用于生产加工型项目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奖励项目的第一引荐人;建成投产后,3年内每年按照实缴税金总额的1%奖励第一引荐人。奖金由该项目的受益财政按比例支付。
  六、重大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牵动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
  七、本规定由市外经局负责解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市统计局牵头组织认定,项目缴纳的税金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认定,项目第一引荐人由市外经局牵头组织认定,对引荐人的奖励金额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参照本规定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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